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上接C14版) 2020-05-16

  (上接C14版)

  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2015年11月3日,新泉股份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8年11月28日,新泉股份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9年9月9日,芜湖新泉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及芜湖新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者所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经营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唐敖齐、唐志华,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合计控制公司51.21%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高。同时,唐志华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虽然公司目前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规范运行,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如果控制不当将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2、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是国内知名的商用车和乘用车制造商,比如吉利汽车、上汽集团、北汽福田、中国重汽、广汽菲克、奇瑞汽车等。这些整车厂对产品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如果整车厂的产品因存在缺陷而进行调查时,如涉及公司提供的属于质保期内的产品,公司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风险。如果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且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公司将会面临赔偿,甚至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风险

  为确保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同时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将所持公司3,461.54万股股份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公司可转债全部清偿或全部转股之日止。截至预案签署日,新泉投资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4,982.54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03%;实际控制人唐志华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2,200.0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4.19%,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73%。若未来公司可转换债券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本息,或公司股票在质押期间出现股价低于质押融资交易平仓线价格的情况,则新泉投资和唐志华所质押的股票存在股权质押平仓、司法拍卖等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多个环节,组织和管理工作量大,受到市场变化、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在项目实施组织、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和设备采购管理上采取措施和规范流程,但仍然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工投产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拟投资规模是基于客户投资规划及项目所在地市场环境测算得出的,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当地人力成本提高、设备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实施投入增加、建设成本提高的风险。

  2、募集资金运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用于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虽然公司已根据目前的产能布局状况、在手订单执行情况,以及预期市场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但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客户及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技术进步等情况均会对募投项目的效益产生影响,公司仍然面临新增产能消化不利或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预计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年折旧2,405.80万元。一旦项目产品无法按预期实现销售,则存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公司将尽快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目前相关流程正处有序进展过程中,但不排除因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取得相关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风险。

  (七)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将扩大,资产负债结构更加稳健,但由于募投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周期,实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项目实施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整体业绩贡献较小,公司净利润的增幅可能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部分原股东持股比例将会减少,亦将导致原股东的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八)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审议通过或者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九)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已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5、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投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除外)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利润分配预案应以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专项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5、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现金分红事宜的,董事会应就调整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提供便利。

  董事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其他事项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9)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元

  

  注:2018年度现金分红包括派发的现金股利金额、公司2018年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所支付金额。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为313,696,706.86元,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238,478,376.92元,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131.54%,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经营运作,以满足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础上,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投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除外)发生的情况下,公司2020-2022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2020-2022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在确保10%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议案。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五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根据已经规划及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进度、银行借款的规模等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资本结构、融资成本等因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9,893.91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公司于2020年11月末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发行数量为8,822.18万股(2019年度利润分配完成后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38,229.44万股;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公司2020年3月27日公告的《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22.5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919.04万元。在此基础上,假设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19年持平;(2)比2019年增长20%;(3)比2019年降低20%;

  5、以下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不考虑2019年度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的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与本次发行前相比,本次发行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同时,由于考虑可转债转股反稀释性的影响,稀释每股收益有可能高于基本每股收益。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四、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本预案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西安生产基地、上海智能制造基地、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目前,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汽车内外饰件总成产品系列,主要产品包括仪表板总成、门内护板总成等,并已实现产品在商用车及乘用车的全应用领域的覆盖。西安生产基地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是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以核心技术为载体,以西安、上海地区优质客户资源为依托,利用现有丰富的工厂运营和生产制造经验,通过建设生产制造基地实现就近配套,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供货效率;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生产制造设备和智能化生产系统,提高公司智能制造水平,深度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的要求。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充分利用上海的技术创新区位优势,引进先进软硬件研发设备、构建先进研发平台、引入高水准研发人才,对行业前沿课题进行研发。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巩固公司技术领先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利用上海强大的工业基础设施和汽车零部件基础,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需求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并保证在技术、设备、厂房、业务和人员等环节的不断投入,最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现有业务规划与长期发展战略。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在人员方面,人才是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了一支专业配置完备、年龄结构合理、行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

  在技术方面,公司坚持以技术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积极自主研发,持续对产品性能等提供技术升级助力,在同步研发、模具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技术优势,使公司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技术水平领先、品质高等特点,在国内居领先地位。

  在市场方面,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与一汽解放、北汽福田、陕西重汽、中国重汽、东风汽车等国内前五大中、重型卡车企业,苏州金龙等国内大型客车企业,以及吉利汽车、上海汽车、奇瑞汽车、江铃福特、一汽大众、上海大众、广汽集团、比亚迪、长城汽车、长安福特等知名乘用车企业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及服务得到客户广泛好评,多次获得核心供应商、优秀供应商等荣誉。

  六、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继续围绕现有业务及产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市场开拓,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同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充分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内容。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七、相关主体作出的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一、本公司未发生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

  二、本公司无重大委托理财事项。

  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