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股字(2020)第169号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召开,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478,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65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46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56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4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19年董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0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19年监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0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怡星
经办律师:牟奎霖 顾明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