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林股份”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恒林家居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恒林股份于2017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兴业证券对恒林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兴业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上市有关文件;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自2017年11月21日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开始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媒体报道等,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3)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
(5)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7)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等制度;
(8)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0)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3)及时向上交所和当地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募集资金置换
上市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9,077,629.28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8418号专项鉴证报告审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如下:
(1)变更了“年产25万套功能沙发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25万套沙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25万套功能沙发生产线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25万套沙发项目”由恒林股份单一主体实施变更为恒林股份和全资子公司安吉恒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宜家具”)共同实施;实施方式由恒林股份新购土地和厂房并负责生产运营,变更为:恒林股份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并拥有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恒宜家具向恒林股份租赁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资产并负责日常生产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生产、销售、人力、财务等日常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均同意“25万套沙发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2)变更了部分募投项目的资金用途用于全资子公司广德恒林建设年产35万套环保全屋定制家具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全屋定制项目”)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建设年产35万套环保全屋定制家具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25万套沙发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年产11000立方米办公椅板、33万套休闲椅板、18000立方米沙发多层板项目”(以下简称“多层板项目”)募集资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全资子公司广德恒林建设“全屋定制项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均同意上述变更。
(3)终止了“25万套沙发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25万套沙发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均同意上述变更。
(4)终止了“年产300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年产300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均同意上述变更。
3、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函的落实情况
2018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08号),对2017年度业绩下滑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是否充分揭示2017年净利润下滑风险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10号),对终止实施“年产300万套健康坐具生产线项目”和“年产25万套功能沙发生产线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相关问询。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该问询函涉及问题逐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并于2019年7月24日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恒林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恒林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恒林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阶段,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的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各中介机构能够及时、高效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意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恒林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林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恒林股份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