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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海越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800万股对价股份,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付3.0股对价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不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即不支付对价股份,也不获付对价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10月12日,方案实施日为2006年10月16日。
二、非流通股股东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无特别承诺事项。
(二)承诺履行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海越能源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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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G日为股份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更名为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由海口海越代为垫付的部分非流通股东,股改后其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需上市流通时,须向海口海越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及该等股份所产生之红利及其他一切收益,并取得海口海越的书面同意;其他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即可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流通的申请。
截至2019年底,海越能源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均已届满,其中除尚未偿还海口海越代为垫付股改对价安排的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外,其余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至今,海越能源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实施了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目前尚未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相应变更为39.00万股。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义务。公司限售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实行限售安排。
(三)保荐机构督导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义务,持续关注相关事项。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本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1、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未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
3、承诺人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
4、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三、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张杏超
保荐机构盖章: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