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20-04-30

  公司代码:601375                  公司简称:中原证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菅明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军胜先生、总会计师李昭欣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良勇先生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至报告期末,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大河纸业(香港)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H股4,673.3万股,河南投资集团通过港股通持有公司H股2,530.1万股;河南投资集团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H股7,203.4万股,占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已发行H股股份数量约6.026%。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和2019年6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拟发行股票规模不超过773,814,000股(含773,814,000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含人民币55亿元)。

  2019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628),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出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讨论,并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并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

  2020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的相关内容。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5亿元(含人民币52.5亿元)。

  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上述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19日及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041、2019-060、2019-073、2020-013、2020-014、2020-016、2020-017及2020-018)

  3.2.2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注1: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新光控股申请破产重整而将案件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公司已申报债权。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新光控股支付融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对新光控股出质的31,850,000股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代码: 002147) 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判决已生效。

  注2: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晨投资”)、谭颂斌及周娟股票质押业务违约,公司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5日,被告瑞晨投资、谭颂斌、周娟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瑞晨投资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约人民币1.88亿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保险费,谭颂斌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被告瑞晨投资质押给公司的24,529,900股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300221)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执行立案。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注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43,165.83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该案于2019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注4: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违约,中州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于2020年1月17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注5:柯文托、柯金珍保证合同违约,中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于2020年1月17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日期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