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7年7月5日和2019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执行新的相关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

  2、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的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及影响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更内容及影响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2)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 “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示进行调整,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