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2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董事12名,董事孙晓峰先生、王广基先生、李玉先生分别委托董事王化民先生、刘树森先生、黄百渠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宋尚龙先生、董事翟怀宇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事宜的议案:

  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十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不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董事会授权后,公司经营班子能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因此,董事会决定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不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35%)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提名宋尚龙先生、孙晓峰先生、刘树森先生、王化民先生、张凤瑛女士、翟怀宇先生、韩冬阳先生、刘晓峰先生、田奎武先生、李玉先生、王立军先生、邴正先生、隋殿军先生、杜婕女士、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王立军先生、邴正先生、隋殿军先生、杜婕女士、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名并报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原为:“亚泰集团于1993年5月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根据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0号文件批示的精神,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并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200001030051。”

  现修改为:“亚泰集团于1993年5月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根据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0号文件批示的精神,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并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123961012F。”

  (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原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三十条

  原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改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六条

  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经核查,征集投票权人以有偿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的,其征集的投票权无效,无效投票由股东大会认定。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本人辞职、或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有关主管机关明确其为市场禁入者、或法院判决其对公司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否则股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注销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一)注销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熟料、水泥的生产和销售等,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55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1%。根据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同意注销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5,418,536.16 元,总负债为24,045,817.75 元,净资产为51,372,718.41 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53,047,841.11 元,净利润1,327,718.36 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3月31日,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5,675,234.17 元,总负债为59,198,930.63 元,净资产为46,476,303.54 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02,433.33 元,净利润-4,896,464.77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吉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销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

  (二)变更注册资本

  1、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

  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根据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需要,现同意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5,000万元。减资完成后,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亿元减少至5,000万元,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上述事宜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2、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

  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根据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需要,现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5亿元对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1.7亿元,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上述事宜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此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所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海南亚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五指山亚泰雨林酒店有限公司分别在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各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7,600万元、7,600万元、7,200万元、7,200万元、7,200万元、7,200万元、7,200万元、7,2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264,081.1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7.68%,全部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尚龙,男,195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研究员。吉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长春市二道区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届、 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吉林省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创业先锋、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杰出企业家、吉林省十大风云人物、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吉林省第六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吉林省(资深)高级专家、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8年9月当选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曾任长春市二道区城建局副局长,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大学首届董事会董事。

  孙晓峰,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经济学讲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常务副总裁,长春市政协委员。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树森,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长春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春市劳动模范,享受长春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高级专家。曾任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亚泰建材集团董事长。

  王化民,男,1962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员,中共党员,长春市劳动模范,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工业大学财务会计系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研究院院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经济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凤瑛,女,195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正高级经济师,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巾帼标兵。曾任长春市商业局组织部副部长、长春崇智商城总经理、吉林正业集团执行副总裁、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国际俱乐部总经理、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翟怀宇,男,1964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亚泰建材集团总裁。

  韩冬阳,男,1975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二道区人大代表,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气技术员、总工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亚泰地产集团董事长、总裁。

  刘晓峰,男,1965年7月出生,中国农工民主党成员,药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长春医药行业协会会长,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长春市工商联合会副主席,长春市第六批有突出贡献专家,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亚泰医药集团董事长、总裁。

  田奎武,男,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吉林省第十四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长春市劳动模范。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学讲师,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投资银行部经理,北京首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玉,男,1944年1月出生,中国工程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外籍院士,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大学原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现任中国菌物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食用菌协会名誉会长、国际药用菌学会理事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立军,男,1946年7月出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共党员,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世界华商创新奖、何梁何利奖获得者。曾任吉林大学电子科学系讲师、中国科学院长春物理所主任、研究员,现任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兼任国防特区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基金委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科学院重大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

  邴正,男,1957年10月出生,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吉林日报社社长、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现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隋殿军,男,1955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长春中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吉林省药监局局长、吉林省卫生厅厅长,现任长春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不在本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杜婕,女,1955年7月出生,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民进会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人大常委,吉林省政协常委。曾任吉林省商业专科学校教师、吉林大学会计系教授、经管系教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毛志宏,男,1961年4月出生,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财贸学院教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兼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