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上接C635版) 2020-04-29

  (上接C635版)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2013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013年04月25日    详见承诺内容      本报告期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鉴于: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直接间接持有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24.22%的股份。中华映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及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100%的股份。华映百慕大持有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70.77%的股份,为华映科技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一致行动人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票比例为4.29%。2、 华映科技现持有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40%的股份,华映科技拟继续购买华映光电35%股份,成为华映光电控股股东,该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就规范和减少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与华映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1、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今后如与华映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映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2、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如与华映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华映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3、随着对华映科技业务的进一步整合,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将逐步减少与华映科技发生之关联交易。本承诺函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   

        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2013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宜的承诺函    2013年04月25日    详见承诺内容      本报告期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鉴于: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华映科技”) 现持有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40%的股份,华映科技拟继续购买华映光电35%股份,成为华映光电控股股东,该行为构成华映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2、本公司为华映科技之控股股东。3、本公司现持有华映光电43.91%的股份,为华映光电的第一大股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本公司将转让所持华映光电18.91%股份给华映科技。本公司就华映光电现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宜承诺如下:华映光电现发生之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项未导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因上述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项导致华映光电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则华映光电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均本公司承担。本承诺在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生效。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2013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        2013年04月25日    见承诺内容        本报告期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鉴于: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华映科技”)现持有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40%的股份,华映科技拟继续购买华映光电35%的股份,成为华映光电控股股东,该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本公司为华映科技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本公司就保持华映科技之独立性承诺如下:一、保持华映科技及/或其下属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本公司承诺:华映科技及/或其下属子公司将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保持华映科技之人员独立。1、本公司承诺:华映科技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2、本公司承诺:华映科技之财务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三、保持华映科技之财务独立。1、本公司承诺:华映科技将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2、本公司承诺:华映科技不会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四、保持华映科技之机构独立。本公司承诺:华映科技将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保持华映科技之业务独立。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出具之《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内容履行,保持华映科技之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2013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13年04月25日    详见承诺内容      本报告期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鉴于: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直接间接持有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24.22%的股份。中华映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及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100%的股份。华映百慕大持有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70.77%的股份,为华映科技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一致行动人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票比例为4.29%。2、华映科技现持有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40%的股份,华映科技拟继续购买华映光电35%股份,成为华映光电控股股东,该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就避免与华映科技、华映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1、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确认:华映光电控股子公司福州华映视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视讯”)主营背光模组生产。大同股份控股子公司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电子”)有从事背光模组生产与销售。福州视讯系华映科技下属子公司及华映光电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的配套背光模组加工厂,其生产的背光模组全部销售给华映科技下属子公司及华映光电,不存在对华映科技合并报表体系及华映光电以外销售的情况。因此,福州视讯实质为华映科技、华映光电的内部生产线,而不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福华电子作为独立的背光模组生产销售商,客户范围较广。因此,福州视讯与福华电子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2、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除上述事项外,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今后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华映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业务及相关产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华映科技及其控制公司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以上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4、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如出现因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华映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2014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        2014年09月11日    详见承诺内容      2018年度及本报告期尚未履行(承诺人尚未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鉴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和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于2009年出具了《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承诺》、《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的补充承诺》及《关于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及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承诺表述,同时考虑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长远发展及未来承诺的可实现性,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就上述承诺修订如下: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华映科技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华映科技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需确保上市公司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具体范围见下文说明)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华映科技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华映科技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它公司),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华映科技补足。用于合并模拟计算液晶模组业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产所对应的模拟合并范围包括如下: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净资产;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华映科技本部净资产扣除本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日后再融资所增加的净资产;上述液晶模组业务的公司发生出售、减持等原因不再列入华映科技并表范围的将不再列入模拟净资产收益率合并计算的净资产范围。用于合并模拟计算液晶模组业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所对应的模拟合并范围包括如下:(1)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净利润;(2)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的净利润;(3)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4)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的净利润;(5)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6)华映科技本部的净利润;(7)上述液晶模组业务的公司发生出售、减持等原因不再列入华映科技并表范围的将不再列入模拟净资产收益率合并计算的净利润范围。上述承诺修订自华映科技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之日起生效,同时原承诺有效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本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承诺          鉴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拟向包括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本公司作为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将尽快完成对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缴纳出资的义务,确保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有足够财力履行向华映科技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三)本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2016年04月06日    详见承诺内容      第(一)项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履行中。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鉴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拟向包括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本公司作为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本公司将促使福建电子信息投资尽快完成募集,确保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有足够财力履行向华映科技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并提醒、督促福建电子信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三)本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福建电子信息投资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并将提醒、督促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四)如有违反本承诺,造成华映科技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2016年04月26日    详见承诺内容      上述第(一)项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履行中。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承诺          鉴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拟向包括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本企业作为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方之一,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保证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来源于华映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华映科技进行资产转换或者其他关联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况。(二)保证本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认购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三)保证本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将募集到位。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认购资金需提前到位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确保认购资金提前到位。(四)自本企业认购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各合伙人承诺在此期间内不转让各自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五)本企业保证将提醒、督促合伙人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六)本企业保证将提醒、督促合伙人严格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映科技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同意将其与本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直接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如有)数量与本企业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七)本企业不存在华映科技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本企业合伙人,认购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八)如有违反本承诺,造成华映科技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将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2016年04月26日    详见承诺内容      上述第(一)、(二)、(三)、(四)、(七)项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履行中。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承诺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拟向包括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华映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确保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合法合规,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特就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一) 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华映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二)本公司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华映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华映科技利益。  2016年04月06日    详见承诺内容      承诺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未向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承诺第(一)项已履行完毕。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016年03月25日    详见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未发现承诺人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承诺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018年03月23日    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    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未发现承诺人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承诺          福建电子信息集团针对其受让渤海信托受益权事项做出如下承诺:对截至2020年1月15日未进入拍卖程序的质押股份(9,180万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3.32%),如已拍卖股份所得价款无法清偿所有被担保的债务,福建电子信息集团计划进一步申请司法拍卖,并以现金受偿为首选方案,暂无以股抵债计划。福建电子信息集团承诺自2020年1月15日起3个月内不对该部分股份进行以股抵债。             2020年01月15日    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期未发现承诺人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承诺          福建电子信息集团针对其受让渤海信托受益权事项做出如下承诺:对截至2020年1月15日已进入拍卖程序的质押股份(28,260万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0.22%),若最终未成交,福建电子信息集团拟将受益权转让给其他非关联企业,并承诺自2020年1月15日起24个月内完成转让事项。       2020年01月15日    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    承诺履行中,截止目前,未发现承诺人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详见各项承诺的履行情况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未完成业绩承诺须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8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3月,公司追加大同股份及中华映管为上述诉讼案被告,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华映百慕大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9.14 亿元、判令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映管就华映百慕大向公司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9.14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2018年度审计结果,2019年5月10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审计后的相关资料,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金额追加至30.29亿元。2020年3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下午15:00,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上午9:00。          

  注:截至2019年年末,华映科技第一大股东仍然是华映百慕大。2019年2月12日,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的控股股东)提出其已丧失对华映科技控制权。鉴于华映百慕大未放弃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华映科技近一年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及华映百慕大参与表决的情况,对于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特别决议事项,华映百慕大仍有一票否决权。因此,截至2019年年末,华映百慕大持有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华映科技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的影响未发生重大变化。然而,鉴于中华映管已提出其丧失对华映科技控制权,截至2019年年末,华映科技控制权归属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中华映管宣告其丧失对华映科技的控制力可能导致华映科技控制权归属认定发生变更。若认定中华映管丧失对华映科技的控制力,中华映管及其相关方对华映科技作出的部分承诺可能失效(包括《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承诺书》、关于专利授权的相关承诺及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等等)。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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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