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20年4月28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的情况下,合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投资期限内,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16号)核准,本公司采用向社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6,860,31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09元。截止2018年9月19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860,319股,募集资金总额2,077,999,980.71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28,414,267.7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9,585,713.0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8]第4-00034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43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15,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截止2019年11月27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15,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1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审计与验证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及信息披露费21,588,601.6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28,411,398.4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9]第4-00133号《验证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余额2,294.72万元(余额包含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2、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最高额度按不超过人民币27,000万元(外币余额按理财当日汇率折算)暂时闲置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在商业银行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用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尚未到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金额为2,000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可转债募集资金银行活期存款余额22,386.73万元(余额包含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其中募集资金余额含20,927.50万人民币、205.96万美元,美元按2020年3月31日汇率计算人民币金额为1,459.23万元);外币定期存款余额为1,301.50万美元(按2020年3月31日汇率计算人民币金额为9,221.28万元)。

  三、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实际需求,需要逐步投入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部分闲置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3、投资额度

  合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现金管理金额不应超过本次批准的额度。

  4、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或购买其他保本型理财产品等,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公司关联方),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所投资的产品不存在质押等情况。

  5、资金来源

  资金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6、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五、投资风险及防范

  1、投资风险

  (1)尽管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上市公司应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应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实施部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门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资金充足且充分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较高的保本类产品,同时公司已制定了较完善的风险处置预案,投资风险可控。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七、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审批情况

  1、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的情况下,合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2、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