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0-033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151272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依据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文件的规定,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以及2019年6月17日起分别施行修订后的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 (以下简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监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债务重组的定义,以“不改变交易对手方”为前提,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扩大了适用范围;

  2、明确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按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及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规定的债务重组的情况;

  3、修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同债务重组方式下所受让资产成本及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以及债务重组收益及损失计算的价值基础。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明确准则适用范围以及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的定义;

  2、删除原准则中关于关联方关系是否影响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规定;

  3、明确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原则;

  4、明确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下,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处理原则。

  (三)收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和债务重组业务,不需要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无相关发生,因此修订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债务重组准则对本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财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