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3、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201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财会 [2019]16 号、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变更内容及影响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公司执行该准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债务重组的准则变更内容及影响@   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公司执行该准则对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收入准则的变更内容及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根据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9 年可比数, 本次新准则的执行不影响公司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的会计准则对公司部分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