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会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的各项议案,魏纯女士高管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

  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有效;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