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引发的追溯重述,调减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均为3,796,004.89元;增加公司2017年度总资产27,943,959.03元,2017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不受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

  (3)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5)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2.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 在复核供应商资金往来核算中发现以下错误事项:

  ①本公司大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股东”、“至正集团”)2017年度和2018年度存在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票据贴现的方式实现占用公司资金,但将相应资金往来计入供应商明细的情况,2017年度应调减应付账款9,997,309.72元,调增预付账款27,943,959.03元,调增其他应付款37,941,268.75元。2018年应调增其他应收款31,060,718.70元,调减预付款项31,060,718.70元。

  2) 在复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核算中发现以下错误事项:

  ①本公司新建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厂房和办公楼,厂房及办公楼2017年11月完成消防验收,2017年12月完成办公楼装修空气质量检测,实际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7年度固定资产原值应调增178,635,524.55 元,在建工程调减160,092,021.74 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调减18,543,502.81元;2018年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调增4,465,888.11元,营业成本应调增1,832,641.28元,管理费用应调增2,633,246.83元,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延期申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调增669,883.22元,所得税费用应调减669,883.22元,盈余公积应调减379,600.49元。

  具体影响的报表项目及累积影响金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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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更正汇总影响金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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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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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给出了能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的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3、新金融工具准则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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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影响

  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5、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

  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 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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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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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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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指标影响的调整

  由于上述差错的更正,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1) 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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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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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更正除对上述财务指标存在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均不产生影响。

  3、公司针对前期会计差错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调查,严格核查相关人员失职情况,已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公司将根据最终调查结果,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涉事人员予以追责,并进行相应处罚。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同时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项发生。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会计差错更正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建议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差错更正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