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7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本公告中涉及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鉴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煤能源”)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签署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合创”)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均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分别与中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及中天合创、中煤财务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同时,虽然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8月21日,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超过3年的需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1-2023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在对前述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煤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李延江、彭毅、都基安及赵荣哲已回避表决;涉及公司与中天合创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彭毅已回避表决。

  《关于确定2021-2023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中涉及的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交易2021-2023年每年的上限金额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中煤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前述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确定2021-2023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豁免上限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公司及独立股东公平合理;订立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整体利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2021-2023年每年的上限交易金额对公司及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各类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赞成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赞成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交易2021-2023年每年的上限金额。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签订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与中天合创签订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以及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正常商务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最近三年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对上述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交易2021-2023年每年的上限金额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煤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 1 号

  注册资本:1,557,111.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延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煤炭出口业务;煤炭的勘探、煤炭及伴生产品的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化工、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勘察、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机械设备、焦炭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煤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中煤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一)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公司及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中煤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二)山西焦煤集团

  公司名称: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1号

  注册资本:1,062,322.9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茂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煤炭销售,机械修造,批发零售钢材、轧制和锻造产品、化工、建材,公路货运,汽车修理,种植业,养殖业,煤炭技术开发与服务。

  山西焦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五)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山西焦煤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中天合创

  公司名称: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

  注册资本:1,75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毅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煤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矿山机械、化工机械制造、维修;煤化工设备租赁;煤炭、煤化工能源产品技术及信息的研发、开发、应用、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天合创系本公司参股公司,由于公司董事彭毅先生担任中天合创董事长,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一)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公司与中天合创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中天合创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续签或继续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中煤能源与中煤集团签署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能源与山西焦煤集团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以及中煤能源与中天合创签署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均将在2020年12月31日届满。中煤能源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将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有效期将在2026年8月21日届满。此外,根据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规定,每隔3年可以依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标准。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2020年4月28日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拟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拟与山西焦煤集团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公司拟与中天合创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并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除《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8月21日届满之外,上述其他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均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原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相比,本次涉及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交易条款未发生变化,但个别协议项下的内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有适当修改。

  1、《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同意向本公司供应其生产的煤炭产品。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集团同意向本公司供应其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若中煤集团所提供的煤炭产品数量或质量未能满足本公司要求,本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购买煤炭产品。

  (2)长期协议煤炭价格根据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及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以及中国电煤采购价格指数厘定,并根据指数的变化情况每月进行调整;煤炭现货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厘定并进行即期调整。

  (3)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是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由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采集资料并定期公开发布的,反映环渤海港口动力煤的离岸平仓市场价格水平以及波动情况的指数体系。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发布在中国煤炭市场网,该指数反映秦皇岛港及周边港口主流产品动力煤的每周现货平仓交货价格水平。中国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反映发电侧电煤采购价格水平以及变动趋势,为企业间的电煤交易定价提供参考基准。

  (4) 厘定本协议项下煤炭价格所参考的市场价格是参考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和中国煤炭资源网等公开价格信息,以及即期市场调研获取的实际成交价格数据确定。

  (5) 中煤集团向本公司供应煤炭,本公司按各合同约定根据交货查验确认、收取全部结算单据分批结算,并以现金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购买价支付方式须遵循于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根据本协议拟进行的各项具体交易订立的个别实施协议。

  (6)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2、《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

  根据《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综合原料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集团向公司供应:

  (i)生产原料及配套服务,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运输装卸服务、电力及热能供应、设备维修和租赁、劳务承包、委托管理及其他;及(ii)社会及支持服务,包括员工培训、医疗服务及紧急救援、通讯、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

  (2)公司向中煤集团供应:

  (i)生产原料及配套服务,包括煤炭、煤矿装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及热能供应、运输装卸服务、设备维修和租赁、劳务承包、委托管理、信息服务及其他;及(ii)煤炭出口配套服务,包括组织产品供应、进行配煤、协调物流及运输、提供港口相关服务、安排检验及质量认证以及提供有关产品交付服务。

  (3)上述原料和配套服务须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1)大宗设备和原材料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程序定价;2)如并无涉及招标程序,则须执行市场价格;及3)如无可比较市场价格,采用协议价。协议价指按照“合理成本+合理利润”方式确定的价格。

  (4)《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原则上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该定价原则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绝大部分的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

  对于中煤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和原材料,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且已设有有关设备和原材料招标程序管理的内部手册。

  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同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技术和质量规定、供货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i) 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ii) 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原材料、基建工程和煤矿装备等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供货商的文件,以保证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 (iii) 给外部供应商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决定投得《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的供货商。

  对于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设备和原材料,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煤集团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所有必要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的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数据等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及条款。

  (5)《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指在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i) 当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样或同类品质的大宗设备和原材料收取的价格;或(ii)提供同样或同类品质的大宗设备和原材料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6)《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的煤炭价格须根据有关市场价格定价格(市场价格应参考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厘定,并考虑煤质情况和不同交货方式后确定。煤炭价格参照区域动力煤市场价格、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和中国煤炭资源网动力煤价格指数,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指数的变化情况每月进行调整。

  (7)如无可比较市场价格,价格须由合同双方根据成本加公平合理的利润率的原则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该定价原则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及大宗设备和金额相对较小的原材料的采购销售。协议价采用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率的原则来确保产品价格公平合理。其中相关成本包括: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利润范围介于1%至10%,符合行业标准且不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利润率;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利润率范围介于1%至10%,符合行业标准且不低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利润率。

  (8)除煤炭出口配套服务外,如果第三方按照本协议报价与中煤集团相同,则公司须优先选择中煤集团,反之亦然。如果第三方按照本协议报价优于中煤集团价格条件,则并不影响公司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有权委托该第三方提供原料及服务,反之亦然。

  (9)中煤集团与公司双方互供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产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就此,中煤集团与公司主要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即一次性到货一次性验收支付,分批到货分批验收支付。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社会和支持服务的,公司按其实际使用情况与中煤集团结算和支付。公司向中煤集团提供煤矿装备的,中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就此,中煤集团主要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即一次性到货一次性验收支付,分批到货分批验收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一般以现金支付。本协议项下购买价及服务费须按所订立的具体实施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付。该等实施协议中支付条款须在本协议支付条款范围内,且一经双方签署将不会改变。

  (10)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3、《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

  (2)前述服务原则上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及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确 定服务提供方及价格。中煤集团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以及公司制定的招标书的具体要求投标。

  (3)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约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技术规定、承包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i) 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ii) 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服务费用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服务提供方的文件,以保证公司向中煤集团取得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iii) 给服务提供方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决定投得《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的提供方。

  (4)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其中,如果中煤集团一次性提供工程设计成果,则一次性根据验收结果支付;如果中煤集团分阶段提供工程设计成果,则根据阶段性验收结果分期支付。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建设施工服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就此,公司一般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验收后分期支付。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总承包服务的,公司按照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时间节点或其他约定分期支付。其中,采购按照货到付款原则支付,即一次性到货一次性验收付款,分批到货分批验收付款;设计和施工支付与中煤集团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和建设施工服务的付款方式一致。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一般以现金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费,须按所订立的具体实施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付。该等实施协议中支付条款须在本协议支付条款范围内,且一经双方签署将不会改变。

  (5)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4、《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根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向中煤集团租赁部分物业,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集团已同意将中国若干物业租给本公司作一般业务及配套用途。租赁的物业,大部分用于生产及经营用途。

  (2)租金须按以下方式确定及支付:1)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租金须每三年参照当时市场租金进行审阅及调整。经调整租金不得超过由独立物业估值师确认的适用市价;2)尽管上文所述协议订明通常情况的三年租金调整机制,但该等租予本公司的物业租金可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随时下调;及3)租金将每年以现金支付,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此外,本公司成员公司作为承租方亦须承担期限内使用相关物业所产生的一切公用设施费用及其它杂项开支(物业税除外)。

  (3)若中煤集团有意出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给本公司的物业,则本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向第三方提供的同等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物业。

  (4)该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计10年止,可予续期。自该协议生效之日(2015年1月1日)起,公司与中煤集团原签订且自2006年8月22日生效、2016年8月21日到期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相应终止。协议双方在《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届满前任何时间,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通知即可终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约。

  5、《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

  根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公司向中煤集团租赁部分土地使用权,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集团同意将若干土地使用权租予本公司作一般业务及配套用途。该等土地主要用于生产及经营用途。

  (2)租金须按以下方式确定及支付:1)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租金须每三年参照当时市场租金进行审阅及调整。经调整租金不得超过由独立估值师确认的适用市价;2)尽管上文所述协议订明通常情况的三年租金调整机制,但该等租予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期限内随时下调;及3)租金将每年以现金支付,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3)若中煤集团有意出售《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给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则本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向第三方提供的同等条款及条件购买该等土地使用权。

  (4)协议有效期为20年,自2006 年8月22日(即本公司注册成立日期)起计,可予续期,且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阅。公司可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届满前任何时间,给予不少于三个月通知以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任何租约。

  6、《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中煤财务公司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包括:1)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提供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办理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5)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办理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7)吸收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存款;8)对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中煤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金融机构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在一般情况下,存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中煤财务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中国一般金融机构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中煤财务公司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贷款利率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金融机构就类似贷款收取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在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考虑信用程度和贷款性质等因素。一般而言,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的上限应不低于中煤财务公司向其他客户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上限,且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的下限应不低于中煤财务公司向其他客户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下限。

  (4)中煤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费用,由中煤财务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厘定。如无规定费率,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中国一般金融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商厘定,但在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应不低于中国一般金融机构就同类业务采用的费用标准。

  (5)中煤财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根据对中煤财务公司更佳者)为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中煤财务公司,“附属公司”的定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附属公司”的涵义相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定义与不时修改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控股子公司”的定义相同)不会以任何资产为有关存款提供抵押。

  (6)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7、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之间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山西焦煤集团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同意向山西焦煤集团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山西焦煤集团同意向公司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该协议并不影响公司及山西焦煤集团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任何交易。

  (2)上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须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1)煤矿基建工程和煤矿装备采购采用招投标程序定价;及2)煤炭采购价格需根据相关市场价格定价。

  (3)山西焦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煤矿基建工程服务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步骤及/或计量方法。公司设有有关煤矿基建工程招标程序管理的内部手册。

  (4)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载有完成合同的所有重大规定及所有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规定、承包商、提供商的审查标准、标价规定及评估投标的准则等。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确保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根据技术、商务及定价标准以及有关基建工程价格的支付条款审阅、评估及监管外部供货商的文件,以保证山西焦煤集团向公司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及 3)给外部供应商评分并撰写推荐意见。公司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决定投得《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煤矿基建工程服务的供应商。

  (5)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销售煤矿装备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西焦煤集团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的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资料等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煤矿装备的价格及条款。

  (6)煤炭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定价。

  (7)煤炭产品买卖由山西焦煤集团和公司双方依据结算单据分期或即期支付;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供应煤矿装备产品的,由山西焦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山西焦煤集团提供煤矿建设服务的,由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及其他方式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票据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价及服务费的支付方法须遵循于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根据协议拟进行的各项具体交易订立的个别实施协议。

  (8)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8、公司与中天合创之间的《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

  根据《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中天合创和公司将相互提供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同意向中天合创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中天合创同意向公司购买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该协议并不影响公司及中天合创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与第三方进行任何交易。

  (2)煤炭价格需根据有关市场价格厘定,市场价格需参考环渤海动力煤指数。

  (3)公司向中天合创提供的煤矿装备的价格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并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厘定。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天合创制作的招标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为筹备递交投标书,公司的有关附属公司将举行投标评审会议,以对项目规范、成本及其他必要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将参考近期工作报价、相关市场资料等来厘定投标价格,以保证公司提供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不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煤矿装备的价格及条款。

  (4)除煤炭及煤矿装备以外其他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厘定。

  (5) 煤炭产品买卖由中天合创和公司依据结算单据分期或即期支付;公司向中天合创供应煤矿装备产品的,由中天合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中天合创提供煤矿建设服务的,由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及其他方式分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票据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价及服务费的支付方法须遵循于本协议期间内双方根据协议拟进行的各项具体交易订立的个别实施协议。

  (6)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进行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具体如下:

  1、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使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供应煤炭产品的稳定来源;及(2)可避免中煤集团的煤炭产品与本公司煤炭产品之间的潜在竞争。

  2、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稳定供应有关原料及服务;及(2)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按市价采购本公司相关原料及服务的稳定客户。

  3、公司与中煤集团签订《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是:使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得中煤集团就本公司建设项目提供稳定的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

  4、公司与中煤集团继续履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是:可让本公司稳定使用相关房屋,因而可避免不必要的营运中断及迁移成本。

  5、公司与中煤集团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是:本公司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来源,因而可避免不必要的营运中断及迁移成本。

  6、中煤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是:有利于加强中煤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

  7、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山西焦煤集团稳定供应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及(2)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按市价采购本公司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稳定客户。

  8、公司与中天合创续签《煤炭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供应框架协议》的目的是:(1)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市价获中天合创稳定供应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及(2)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按市价采购本公司煤炭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稳定客户。

  (二)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项目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