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03版)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20-04-29

  (上接C203版)

  近年来,受益于全球PCB产能转移的时代红利,我国PCB行业实现了迅猛的发展。行业内公司纷纷扩大产能,抢占市场份额。若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及时进行技术和业务模式创新以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及时推出有竞争力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则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或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三)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及国外相继爆发,各国政府出台了相应防控措施,目前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受我国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叠加影响,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均出现延迟,短期内对公司原材料供应、物流发货及按时复产复工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各国为防止疫情蔓延所采取的限制人员及物资流动等措施,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海外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在做好防疫防控的前提下及时复产复工,目前已恢复正常运营。但若后续世界范围内疫情短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仍可能对宏观经济及电子制造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从而波及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经营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价格走势将影响公司未来生产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公司日常生产中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箔、铜球、金盐、干膜、油墨和半固化片等,上述原材料价格在2017-2018年维持在相对高位,2019年铜价有所下降、金价有所上涨,导致含铜类原材料价格有所下跌,金盐价格有所上涨。公司一方面通过改良生产工艺,降低原材料的损耗,另一方面通过开发性价比更高的材料或直接与原材料生产厂商合作,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尽管公司和供应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但原材料的供需结构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出现供应紧张或者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二)环保相关风险

  公司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排放物和噪声,因此公司自成立以来建立了系统的污染物处理管理制度和设备体系,对每一项新建或技改项目都要经过严密论证,使公司的“三废”排放达到了环保规定的标准,并取得了环保相关许可证书。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管理疏忽等原因出现环境事故的可能。若出现环保方面的意外事件、对环境造成污染、环保相关许可证书不能续期或触犯环保方面其他法律法规,则会对公司的声誉及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对环保方面的要求日趋提高,环保督查在未来仍将保持高压态势,而且将更加全面、细致,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多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并不断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环保要求,这都将导致公司的环保成本增加,从而对盈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三、财务风险

  (一)商誉减值风险

  为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有效补足公司电子元器件的方案解决能力,2018年8月,公司完成了对君天恒讯的产业并购,协同转型电子电路客制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次产业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支付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合并报表的商誉,该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商誉金额为103,045.54万元,如果公司未能顺利整合标的公司君天恒讯,或因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因素变化导致君天恒讯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将相应减少公司该年度的营业利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9,820.61万元、50,499.24万元和77,296.97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83%、13.20%和17.23%。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会占用公司的运营资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公司运营资金的压力也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三)存货减值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31,966.43万元、34,411.34万元和38,507.82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51%、8.99%和8.58%。公司存货规模随着业务规模扩大而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如果未来客户因市场环境恶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出现违约撤销订单,或因为客户出现管理疏忽或意外等原因,导致公司原材料积压、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贬值,或发出商品受损,将导致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公司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

  四、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的大幅增加将导致折旧费用的增加。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剧烈变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在投产后的一段时间无法按计划释放产能,可能导致利润增长不能抵消折旧增长,公司则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发行及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预案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同时,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最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只能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控、本公司经营状况、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也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带来波动,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者的收益。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相关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与总股本及所有者权益的同步增长,故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可能出现一定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及程序

  1、调整条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调整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7,3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1,045,100.00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8日实施完成。

  2、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截止2018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2,502,73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90,010,938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成。

  3、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截止2019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2,052,6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126,015,31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尚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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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发展规划,用于规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12日审议通过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制定时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基础上,考虑了股东的意愿和要求,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规划。

  2、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若年度实现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5、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出发点,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本次发行于2020年10月31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94,511,484股。

  4、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315,038,283股为基础。除此之外,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5、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4,477.52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假设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上涨0%、15%、30%三种情况。

  7、预测2020年度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8、假设2019年度利润分配于2020年6月实施完成。

  9、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0、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由于公司总股本增加,本次发行后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发行当年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合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二)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能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利用现有技术积累,丰富自身产品结构,提高生产及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