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定202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集团”)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通知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于2020年1月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用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5. 特许经营权计量方法

  将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收费路桥建设业务获得的特许收费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计入无形资产或长期应收款。具体计量方式如下:

  1.特许经营权的初始计量

  公司涉及若干服务特许经营安排,按照授权方所订的预设条件,为授权方开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换取有关资产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安排下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应收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的款项。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本集团可以无条件地自授权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授权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补偿有关差价,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公司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按照合同规定,公司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2.特许经营权的后续计量

  收费路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特许经营权采用工作量法在收费路桥经营期限内进行摊销。

  特许经营权的摊销额=该期间收费路桥的实际车流量×(收费路桥的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收费权经营期限内预测的总车流量)。

  对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的差异,本公司每三年或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产生重大差异时,将根据实际车流量重新预测剩余期限的总车流量,并调整以后年度每单位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额,以确保相关收费路桥特许经营权可于摊销期满后全部摊销。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量,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