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912,334.04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9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18,51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6.5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29.63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9,472.4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157.20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6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共11,912,334.04元(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明细如下:

  上述置换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279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1,912,334.0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贵公司编制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安恒信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11,912,334.0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912,334.0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