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2020-04-29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龙股份”)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为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强调事项段原文如下: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附注十、2,附注十二、2所述,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导致威龙股份被诉讼,且部分资产被查封;实际控制人王海珍所持股份已全部质押并被多次轮候冻结,可能导致大股东更换。上述不利因素,对威龙股份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银行减少了威龙股份的借款授信额度,继而出现了债务到期不能如期偿付的情况。威龙股份2020年还面临大额偿付义务,这些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威龙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未决诉讼及违规担保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所述:2018年11月30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8年12月11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1月14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7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6月21日华夏银行龙口支行与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4,978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华夏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6月,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390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上述四笔对外担保合同涉及借款本金25,068万元。

  其中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和华夏银行龙口支行涉及借款共计21,678万元分别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就上述各自借款支付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诉讼费用等,并请求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之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上述担保事项,为威龙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珍海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威龙股份名义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华夏银行烟台龙口支行和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其他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未能有效执行威龙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威龙股份认为上述担保合同属于违规担保事项,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经综合判断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于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是否对威龙股份造成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且金额较大。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事项是客观、真实存在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贾丛民、王兴元、黄涛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