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0-04-29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登记。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9,817,180.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融投资”)于2020年4月26日就与王小康、王劲茹业绩补偿协议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登记编号为M10281205602073。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84121J

  法定代表人:陈井阳

  被告一:王小康

  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05191039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16号楼1604号

  被告二:王劲茹

  身份证号码:34010319671130152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16号楼1604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曦影业”)签订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房屋抵押承诺书》等协议及康曦影业业绩完成情况,两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现金补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103,796,956.59元。

  原告已提前于2019年12月27日向两被告发出《关于支付现金补偿款的通知函》,要求两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但两被告均未在《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2019年12月31日届满前向原告支付任何业绩补偿款,亦未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两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两被告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原告再于2020年3月5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的业绩补偿款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天所计算的违约金。但截至本起诉状出具之日,但两被告仍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业绩补偿款或违约金。

  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83,037,565.27元及违约金 4,816,178.79元(以83,037,565.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4月25日)。

  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20,759,391.32元及违约金 1,204,044.70 元(以20,759,39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4月25日)。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请求合计为109,817,180.1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协助原告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4、请求判令被告二协助原告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5、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

  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