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0-32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1号,烟台金海岸希尔顿酒店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华卫琦先生、荣锋先生、陈殿欣女士、齐贵山先生、郭兴田先生、鲍勇剑先生、王宝桐先生、张晓荣先生、张万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孙晓先生、刘志军先生、姚艳君女士、苏敬然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3、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董事兼总裁寇光武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立民先生、监事王剑波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139,746,626.00股为基数,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3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分配利润总额为4,081,670,613.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367,415,331.55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2020年投资计划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文名:合成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议案名称:《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合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对合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议案名称:《关于申请增加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选举孙晓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选举刘志军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第2、11、12、13项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第2、8、9、10、11、12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第10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文名:合成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任瑞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