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36,896,85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6民初12033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余 军
被告一: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翠岗一区一巷15号802
法定代表人:王满福
被告二: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谢卫路408号1幢1层A区114室
法定代表人:邹兴强
管辖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运输服务,被告一应于一个业务月份之后的2个月内将其与原告确认的该月份的应付运输费用支付给原告;若被告一逾期支付运输费,则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就被告一在该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为被告一提供了运输服务,但被告一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截止2020年4月9日,被告一拖欠原告2019年8月、9月、10月运输费用共人民币36,896,850.00元,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847,402.0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付,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
原告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及违约金,被告二应就被告一应付运输费及违约金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受到律师费等损失,两被告应予赔偿。为使债权尽快受偿,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合计人民币36,896,850.00元;
2、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47,402.01元(暂计至2020年4月9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