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湘佳股份股票代码:00298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佳股份”、“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承诺:
“本人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0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
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
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
三、本承诺并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二)公司股东喻薇融、邢成男、杨文峰、吴志刚、喻自云、杨要珍、杨全珍、杨明辉、喻自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喻薇融、邢成男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吴志刚还承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业春、唐善初、饶天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湘佳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喻自文、邢卫民,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以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1、本承诺第一条第一项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120%;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触发本承诺第一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若公司股票价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反复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公司不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合计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金额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四、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1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追索权。”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及经办律师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控股股东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全部股票的承诺》;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9、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0、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喻自文、邢卫民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其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喻自文、邢卫民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喻自文、邢卫民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部分,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湘佳股份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湘佳股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自己或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湘佳股份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湘佳股份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我或我控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引进的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湘佳股份经营有关的新产品、新业务,湘佳股份有优先受让、经营的权利;
(3)我或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湘佳股份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湘佳股份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保证自身或我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湘佳股份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4)我确认本承诺书旨在保障湘佳股份及湘佳股份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我将不利用对湘佳股份的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湘佳股份及湘佳股份中除我外的其他股东权益的经营活动;
(5)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我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并愿意承担由此给湘佳股份或湘佳股份中除我以外的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我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上述各项承诺在我作为湘佳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5%以上股东大靖双佳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企业湖南大靖双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湘佳股份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企业担任湘佳股份股东期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湘佳股份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湘佳股份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湘佳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湘佳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湘佳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湘佳股份《公司章程》和《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湘佳股份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湘佳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5%以上股东大靖双佳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湘佳股份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持股5%以上的除湘佳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湘佳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湘佳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湘佳股份《公司章程》和《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湘佳股份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湘佳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湘佳股份《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湘佳股份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5%以上股东大靖双佳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湘佳股份《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湘佳股份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喻自文、邢卫民承诺:“湘佳股份及子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本人将无条件代为补缴相关款项及罚金,及承担所有赔付责任,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确保湘佳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因“五险一金”不规范问题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2,563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563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256.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2,30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29.6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31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湘佳股份”,股票代码“00298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563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4月24日
3、股票简称:湘佳股份
4、股票代码:00298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18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63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2,563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Xiangjia Animal Husbandry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7,625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10,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喻自文
成立日期:2003年4月8日(2012年6月1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
经营范围:凭企业有效许可证从事畜牧良种繁殖服务;家禽饲养、禽类屠宰及销售;配合饲料(畜禽)加工销售;饲料原材料收购、销售;速冻肉制品生产、销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兽用化学药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中兽药销售;人工培植和来源合法的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移植、栽培;普种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花卉生产、销售;家禽饲养设备销售;饲养技术服务;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销售。
主营业务:种禽繁育,家禽饲养及销售,禽类屠宰加工及销售,饲料、生物肥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业务属于A03“畜牧业”。
联系电话:0736-5223898
传真:0736-5223888
互联网网址:www.xiangjiamuye.com
电子信箱:hnsjnmgs@163.com
董事会秘书:何业春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喻自文直接持有公司23,000,000股,占总股本的30.16%;邢卫民直接持有公司23,000,000股,占总股本的30.16%,两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0.3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喻自文、邢卫民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5日和2019年8月12日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期限的补充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喻自文、邢卫民两人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两人基本情况如下:
喻自文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任石门县富民禽业有限公司、亚飞农牧执行董事、经理;2003年4月至2012年6月与邢卫民轮流担任双佳农牧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获得湖南省第八届五四青年奖章、湖南省2002年度杰出青年星火带头人、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
邢卫民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8月至2003年3月任宝峰禽业执行董事、经理;2003年4月至2012年6月与喻自文轮流担任双佳农牧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12年9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曾获得共青团中央、农业部授予的2007年度“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授予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等荣誉。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3,175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63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6%,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9.63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9.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4,742,380户,有效申购股数为96,011,326,500股,配号总数为192,022,653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192022653。根据《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65.13134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6.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0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40252904%,有效申购倍数为4,162.28060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58,317股,网下发行余股44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1,741,206.95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41.6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9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1,378.12万元,具体如下:
注:发行费用含增值税,此费用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公司主营业务为种禽繁育,家禽饲养及销售,禽类屠宰加工及销售,饲料、生物肥生产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禽类养殖业务、禽类屠宰及销售业务和饲料销售业务等免征增值税。上述发行费用中的增值税不可抵扣。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4.4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64,563.5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23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2.23元/股(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1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及以往同期经营情况等,预计2020年1-3月营业收入为45,000万元至55,000万元,较2019年1-3月增长20.47%至47.24%;预计2020年1-3月净利润为8,500万元至11,000万元,较2019年1-3月增长161.50%至238.41%;预计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00万元至11,200万元,较2019年1-3月增长177.09%至256.72%。
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活禽市场经营几乎全部关闭,消费者全面转向商超购物,商超冰鲜禽肉产品供不应求,受此影响,公司冰鲜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大幅上涨,毛利率大幅上升。未来随着疫情影响的消退,活禽市场逐步开放后,冰鲜禽肉产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回落,公司面临着冰鲜产品价格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上述有关公司2020年度1-3月业绩的表述仅为公司对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4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