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2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15至2020年4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35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278,71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9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275,374,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3,342,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23,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2%;反对1,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1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03%;反对1,7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23,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2%;反对1,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1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03%;反对1,7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5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747,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30%;反对1,9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239,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90%;反对1,9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毅先生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315,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69%;反对1,89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315,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69%;反对1,8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