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1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 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020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 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

  合并:

  母公司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会计政策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