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0-04-2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09 号文件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3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63元,募集资金45,433.42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49.056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0,784.3676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春风动力2019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针对春风动力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春风动力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春风动力201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年度报告等公告。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春风动力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3、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6、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签字):刘 平  邓建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