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20-04-21

  公司代码:600903       公司简称:贵州燃气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洪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海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湄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2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同比下降,主要原因如下:一、受新冠疫情影响,工业、商业、学校等客户未能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公司天然气销量同比下降;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及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18〕821号)要求,公司经营区域逐步完成配气价格核定工作,2020年起按核定后的配气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公司天然气销售业务进销差价降低,导致公司天然气销售业务利润下降。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认缴出资6,000.00万元成立贵州中泽能投管理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100%,2020年1月2日已实缴500.00万元。

  2、2020年1月14日,公司于香港设立全资三级子公司Guize Hong Kong Development Limited(贵泽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港元,目前暂未实缴。

  3、2019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投资7,100.00万元收购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向其增资5,200.00万元,及履行600.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2020年1月3日支付3,0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2020年2月3日支付1,4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累计支付6,4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剩余700万元尾款未支付);2020年2月10日已实缴5,200.00万元增资款及履行600.00万元实缴出资义务;2020年1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根据控股孙公司遵义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参股股东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21%股权,转让后,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本公司之子公司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9%,对遵义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再进行控制;2020年1月22日,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会约定缴付出资。2020年4月1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2019年2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认缴出资10,000.00万元成立贵州燃气集团德江县燃气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100%,2019年4月4日已实缴500.00万元。2019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铜仁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贵州燃气集团德江县燃气有限公司49%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需以实物或货币方式缴足占贵州燃气集团德江县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对应的人民币5,100.00万元注册资本(目前还有4,600.00万元未实缴),铜仁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2020年4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

  6、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议,公司拟注销贵阳黔然置业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日公司正在办理中。

  7、2018年4月26日,公司因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燃气费纠纷一事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燃气费5,363,834.76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费用的违约金4,282,136.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2018年7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02民初5672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22元,减半收取39,661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661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二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民终815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8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49元,由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89元。

  针对判决中“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这部分支持我方诉求的判决结果,我方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执行阶段;针对判决中其他未支持我方的诉求,我方已提起民事再审申请,2019年9月25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我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黔民申4260号,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未来不排除即使胜诉也无法收回所欠燃气费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燃气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8、2018年6月7日,六盘水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102.50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453.60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将燃气综合楼返还给原告,依法判决被告拆除酒店内装饰装修物、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下达判决,案号为(2018)黔02民初108号,判决如下:一、解除2011年6月17日原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与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94,214元(租金暂时计算到2018年11月17日止,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315万元另行计算)及违约金6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酒店内装饰装修物并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四、驳回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61元,由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下达二审判决,案号为(2019)黔民终152号,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931,714元及违约金630,000元;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61元,由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84元,由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5,144.4元,由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负担83,439.6。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执行阶段,未来不排除无法收回所欠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挂账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鸣

  日期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