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0-01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已于2019年7月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2019-019号公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支付了赔偿款。
公司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公司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审252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再审理由及请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租金损失1788万元。
三、裁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再审事项尚未提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审252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