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10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5号),核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83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3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9,145,769.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810,854,230.1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440ZC00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2020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1、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2、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15家全资子公司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公司15家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等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四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

  甲方: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远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南宁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韶关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远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城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县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湛江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玉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容川饲料有限公司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节能科技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未经甲方相关决策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丁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且专户资金完成相应划转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案文件

  1、公司、公司15家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与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等商业银行签署的15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