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4月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4月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7,988,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7,599,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389,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93%。
8、8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董事邹志勇先生请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烟台裕丰投资有限公司、烟台裕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数量216,876,775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62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111,754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1 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为:同意50,438,4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827%;反对596,7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76%;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97%。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38,4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827%;反对596,7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76%;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97%。
1.2 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为:同意50,386,2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06%;反对725,4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1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86,2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806%;反对725,4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1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1.3 调整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表决情况为:同意50,438,4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827%;反对673,2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38,4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827%;反对673,2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20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