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20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披露了崔炜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沪0105民初1602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此案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炜借款13,000,000元;
二、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炜借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滞纳金,计算方法为: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炜律师费390,000元。
四、被告江昌政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昌政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崔炜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原告崔炜诉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