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2020-03-26

  (上接C3版)

  (2)第二顺序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式募集所得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3.多次采取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触发,公司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以下同)。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法律责任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承诺如下:

  1.在公司因稳定股价目的审议股票回购方案时,本人承诺将以所控制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本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1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继续触发,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1.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时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本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本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触发,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和“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人保证开普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开普云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开普云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欺诈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承诺

  “1.本人保证开普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开普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开普云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4.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使公司承诺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使公司承诺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承诺如下:

  “1.在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最大化地实现股东投资收益,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安排,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当年度无其他特殊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③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④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2019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及分红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开普云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或间接投资入股、协议安排的形式)从事与开普云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未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向与开普云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本人未投资或任职于与开普云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2.在本人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开普云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开普云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或间接投资入股、协议安排的形式)从事与开普云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也不会向与开普云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本人不会投资或任职于与开普云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3.若开普云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普云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4.若本人违反承诺而使开普云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本人同意赔偿开普云因本人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开普云的实际控制人。”

  九、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就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开普云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的关联交易,出具《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开普云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开普云及其控制的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开普云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开普云利益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开普云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开普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开普云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开普云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开普云、开普云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十、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就避免资金占用出具《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开普云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开普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开普云为本人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开普云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开普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开普云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3.本人将按开普云《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开普云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他人违规占用开普云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开普云利益。自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再占用开普云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开普云的独立性,不损害开普云及开普云其他股东利益。

  4.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开普云、开普云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上述承诺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并在本人继续为开普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购回价格按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并以本人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天健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了《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4.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了《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开普云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开普云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开普云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开普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开普云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相关措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