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办理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苏州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相关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在折合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最高限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余额。一旦主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上述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2.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4.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720,293.58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15.39%,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546,069.7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