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4),披露了控股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建设)诉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郑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2020年3月9日,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豫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九冶建设就与格力郑州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格力郑州支付九冶建设工程欠款人民币56,448,815.1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6,448,81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11月20日起计至格力郑州实际履行完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格力郑州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3月9日,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豫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力郑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冶建设工程款共计6,808,749.9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6,808,74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九冶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44元,由九冶建设承担300,000元,格力郑州承担24,044元;案件鉴定费960,000元,由九冶建设承担935,900元,格力郑州承担24,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冶建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
报备文件
(2019)豫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