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10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28号2栋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9名,所持(代表)股份数35,495,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所持(代表)股份35,480,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98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所持(代表)股份数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6,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163%;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0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毅、曹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