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2,752.8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公告中披露了公司与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投资”)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并于2018年6月21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99号,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现将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时间:2019年9月25日
受理时间:未受理
诉讼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情况
(一)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鲁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二)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进而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和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自被上诉人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但上诉人一直无力支付转让价款,故《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被上诉人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以未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向上诉人主张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和违约金。
2.原审判决未追加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诉人已经提交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代持协议》以及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证明上诉人系代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涉案信托受益权,被上诉人应当直接向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公司答辩情况
智元投资未按法律规定且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未予立案。因本案尚未进入实体程序,故公司尚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裁定结果
智元投资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智元投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智元投资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被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