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10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12849         债券简称:19牧原01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9日上午9:15至2020年3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名,代表5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68,57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7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2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90,543,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8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3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030,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630,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张国印、王俊山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8,574,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63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574,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39%;反对1,160,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8%;弃权83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631,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874%;反对1,160,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66%;弃权838,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60%。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574,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39%;反对1,160,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8%;弃权83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631,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874%;反对1,160,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66%;弃权838,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60%。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采购设备等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7,598,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80%;反对10,975,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654,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4013%;反对10,975,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528,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5%;反对2,045,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584,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8379%;反对2,04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6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张国印、王俊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