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10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0年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313,156,97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6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390,1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766,8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1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487,04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139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0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7%;反对2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5,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57%;反对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00,669,932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0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7%;反对2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5,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57%;反对2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00,669,932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漫银、林勋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O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