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03-10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京银行

  股票代码:6011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10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3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因新华联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已进入换股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此期间因债券持有人换股而导致持股比例被动下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银行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北京银行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北京银行260,488,420股股份(占北京银行总股本的1.23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银行股份1,217,828,682股,占北京银行总股本的5.7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京银行股份957,340,262股,占北京银行总股本的4.5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于2020年2月3日将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新华EB,债券代码:137078)交换为559,842,519股北京股票,占北京银行总股本的2.65%。2020年2月26日-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31,817,542股,占北京银行总股本的0.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