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27日(周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31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0年2月1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69,305,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18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59,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54%。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972,865,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38%。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2,865,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04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2,66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47,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00%;反对1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2%;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2,66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47,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00%;反对1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2%;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2,84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2,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025,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7%;反对22,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行申请内保外贷暨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2,346,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5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29,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46%;反对5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云坚、黄楚玲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