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是
本次股东大会否决的提案名称:公司附属机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24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2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武剑飞先生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1,48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97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2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1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1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1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公司附属机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2%;反对251,1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222%;反对1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7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否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宁、任妍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