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20-02-14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1

  

  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永乐九鼎”)、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枢钟山九鼎”)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秋晋文九鼎”)、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秋齐桓九鼎”)、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秋楚庄九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63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1.50%),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

  根据上述减持计划,截至2020年2月12日,上述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已届满。近日公司收到苏州永乐九鼎、天枢钟山九鼎、春秋晋文九鼎、春秋齐桓九鼎、春秋楚庄九鼎出具的《关于减持所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本次减持的股份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减持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的股东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未来股份减持计划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永乐九鼎、天枢钟山九鼎、春秋晋文九鼎、春秋齐桓九鼎、春秋楚庄九鼎发来的《关于减持所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476,500股,占其公司总股本的15.55%,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

  (二)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拟减持原因:基金出资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4.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0年3月6日至2020月9月2日);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同时根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7.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1.公司持股5%以上的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本有限合伙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等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所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关于减持所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