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向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授信1.75亿元,授信有效期1年,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使用,由郑州交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授信总额为4.75亿元。
向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人民币1.9亿元,授信有效期1年,以保理融资形式使用,郑州郑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理融资可转换为敞口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使用,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授信总额为4.9亿元。
(二)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述两家公司为本行关联方,向其授信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0条的相关规定,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人,应当累计计算其授信金额。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相关规定,向上述两家公司的授信属于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但不属于第10.2.5条规定的事项,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号)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批通过,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4.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65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慧云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对道路、桥梁工程的投资及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总承包;道路、桥梁工程维护及养护等。
股权结构:
财务状况: 2018年、2019年9月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915,556万元、2,699,095万元,负债总额分别为1,164,306万元、961,54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60,013万元、8,38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86万元、1,908万元。
关联关系: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二)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13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书彬
注册资本:45,570万元
经营范围:公(道)路、桥梁、隧道建设的投资、经营管理,建筑设备的销售、租赁。
股权结构:
财务状况:2018、2019年9月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081,949万元、1,157,509万元,负债总额分别为875,018万元、944,39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8,094万元、92,0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033万元、2,289万元。
关联关系: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经营授信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未损害本行股东利益,对本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声明
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此次关联交易基于本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本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交易均已通过本行内部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12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