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