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就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灿公司”)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宸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及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其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8月7日,被告弈辛实业与赢灿公司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约定赢灿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以委托资金受让弈辛实业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弈辛实业承诺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溢价回购。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向赢灿公司出具《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差额补足承诺》,承诺如弈辛实业未按约定回购标的应收账款,冠福股份应按照弈辛实业签署的合同约定数额受让标的应收账款的全部。2017年9月18日,赢灿公司的私募基金“赢灿2号冠周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9日,赢灿公司通过基金产品托管账户将第1期至第10期的募集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1,800,000.00元)转让款支付给弈辛实业。2018年8月15日之后,弈辛实业停止履行回购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18年1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被告朋宸实业与赢灿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债权确认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资金支付协议》,合同约定赢灿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以委托资金受让朋宸实业依据《债券确认协议》对冠福股份的应收账款债权,朋宸实业承诺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溢价回购,朋宸实业和冠福股份相互间向赢灿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018年2月26日,赢灿公司的私募基金“赢灿6号朋宸应收账款私募投资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4日,赢灿公司通过基金产品托管账户将第1期至第12期的募集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9,400,000.00元)转让款支付给朋宸实业。2018年9月25日之后,朋宸实业停止履行回购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因弈辛实业、朋宸实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赢灿公司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本次判决的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赢灿公司对冠福股份的所有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上海金融院签发的(2018)沪74民初1127号、(2018)沪74民初112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对赢灿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若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请求或最终维持原判,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10,271.36万元,即增加当期利润10,271.36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终审判决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112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112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