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对外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同时,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多年贸易合作伙伴,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双方贸易业务的稳步发展,该企业经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未发现存在贷款逾期情况,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我们认为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控股项目公司南平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新纪元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本次接受财务资助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其它股东亦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项目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参与上述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为控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
王 林
王颖彬
日期: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