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李金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李金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 林瑞超 李华杰 崔丽晶
2020年1月3日